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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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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苏州友邦保险 重大疾病全面升级

  
欧洲短期签证保险(开英文证明信)
   储蓄投资分红型养老计划
   50-75岁防骨折意外保障计划
   消费型普通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中高档预算 儿童保障综合计划  2
 

     中高档预算 儿童保障综合计划  2   (年缴预算在 10000 左右)
 

 

 


 
保险计划(0岁男宝宝方案,年龄和性别影响价格)
选择项目 保险利益 基本保险金额 首期保险费 缴费期
         
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身故给付
满期金给付
生存现金给付
增值红利
100,000 元 4,920 元 18 年
附加合同        
附加天之英才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教育年金
教育金红利
身故返还
10,000 元 2,030 元 15 年
附加天之骄子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教育年金
教育金红利
身故返还
20,000 元 4,080 元 18 年
         
         
阳光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 25,000 元 50 元 *
附加合同        
附加阳光儿童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意外烧伤及残疾双倍给付 25,000 元 12.5 元 *
附加阳光儿童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 5,000 元 115.5 元 *
附加阳光儿童每月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特别残疾金给付,共计20年 2,500 元 90 元 *
附加阳光儿童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 50 元 100 元 *
附加阳光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投保人的身故或残废,被保人可豁免缴付保险费 请参阅保险合同 10.73 元 *
附加阳光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投保人的身故或残疾,被保险人可豁免缴付保险费 100 元 4 元 *
康健宝贝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及手术给付 200,000 元 400 元 *
附加阳光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投保人的身故或残废,被保人可豁免缴付保险费 400 元 16 元 *
合计        
总计(年缴)     11,829 元

      
简单介绍:此计划为 孩子医疗补充金 + 教育金 + 综合保障 的周全计划,解决了大部分宝宝成长必须面对的问题。

此计划优势:1.重大残疾高额补偿,每月 2500元补贴 ,补偿20年,共计600000元

2.重大疾病治疗金 200000元,确诊给付

3.意外医疗,住院医疗的相关补贴

4.分红型高中教育金 15,16,17 3年平均每年领取 11000元

5.分红型大学教育金 18,19,20,21岁 4年 平均每年领取 23000元

6.18岁以后 每3年领取 医疗补充金 5000元

7.18-25岁 身价保障金 200000元 25-55岁 身价保障金 300000元

8.55岁满期金 约 340000元(中档红利计算)


预约投保


1.计划名称( )
高端儿童保障综合计划
2.您孩子的性别( )
A、男 C、女
3、请问我们电话联系您的合适时间:()
A、不限 B、下班后
C、上班时 D、休息日(周末,节假)
您的姓名:    *             您孩子的年龄:   *

您的电话:     *         地址:   *   

    注意事项:
        1.请正确填写联系方式,方便我们与您联系;
        2.我们专人会及时与您联系,并做好计划书!;
      
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友邦附加天之英才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EFA)

高中教育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分别于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岁后、十六岁后和十七岁后的首个主合同保险单周年日或分别于被保险人十五岁、十六岁和十七岁生日(若主合同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给付等值于投保单和其它约定书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高中教育年金予投保人。

教育金红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教育金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与高中教育年金一同给付予投保人。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返还本附加合同已分配但未领取的教育金红利的现金价值予投保人。

身故返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返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投保人:

A.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B.若为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已缴趸缴保险费减去已给付的高中教育年金后的余额;

  若为分期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

高中教育年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返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投保人:

A.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B.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的现金价值-累计已给付的高中教育年金。

 

 

友邦附加天之骄子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EFB)

大学教育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分别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十九岁后、二十岁后和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主合同保险单周年日或分别于被保险人十八岁、十九岁、二十岁和二十一岁生日(若主合同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给付等值于投保单和其它约定书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大学教育年金予投保人。

教育金红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教育金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与大学教育年金一同给付予投保人。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返还本附加合同已分配但未领取的教育金红利的现金价值予投保人。

身故返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返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投保人:
 

A.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B.若为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已缴趸缴保险费减去已给付的大学教育年金后的余额;

  若为分期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年保险费-  累计已给付的大学教

育年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返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投保人:

A.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B.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的现金价值-累计已给付的大学教育年金。

 

友邦阳光儿童意外伤害保险(CASH

保险金额 首年度的保险金额等值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后每年若续保成功,则该年度的保险金额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唯保险金额增加至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后,保险金额不再递增。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同意发生变更,则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将自本合同首年度起重新计算,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保险利益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CASHADD)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烧伤及不同程度的残疾,可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保险金额的赔偿。

附加儿童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CASHDI) 被保险人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意外事故而导致其身体烧伤或残疾,本公司按其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附加儿童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CASHAMR)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一百元后的余额给付补偿金予该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用给付,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

附加儿童每月给付意外伤害保险(CASHCB)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残废,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残废后的首个保险单月度开始,每月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月度意外残废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本公司按月给付上述月度意外残废保险金,累计以二百四十个月为限。

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PAPB) 在被保险人为儿童时, 若投保人残废或身故,将在其残废持续期内或身故后,豁免其应付的友邦阳光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或友邦附加阳光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内保险利益的保险费,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友邦附加阳光儿童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CASHHIB)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则对于同一住院原因,本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下表所列补偿金:

实际住院日数

补偿金

不超过十八日

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

超过十八日但未超过三十三日

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康复金

超过三十三日

每日住院给付金额×(33-免赔日数)+康复金

上表所列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等值于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上表所列康复金金额等值于每日住院给付金额的五倍。

若对于同一住院原因,被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零。其它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三天。

注意事项: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的,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重要事项定义:意外事故,疾病,医院等重要事项的定义请参阅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

 

友邦附加康健宝贝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于确诊三十天后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及手术, 均是指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 ( 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含第九十天)为等待期 ) 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以下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17 种重大疾病及手术 (注:关于重大疾病及手术的详细定义以保险合同为准)
1) 恶性肿瘤— 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须异体移植手术
3)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4)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5) 良性脑肿瘤— 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6) 双耳失聪— 永久不可逆
7) 双目失明— 永久不可逆
8) 瘫痪— 永久完全
9) 严重脑损伤—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 严重Ⅲ度烧伤— 至少达体表面积的 20%
11)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2) 主动脉手术— 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 上述重大疾病及手术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3)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14) 植物人
15)I 型糖尿病
16)严重胃肠炎
17)严重心肌炎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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