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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针对癌症的保障计划,供18周岁至60周岁人士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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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防癌健康保险九十天后,若不幸首次被确诊为癌症,将可获下列各项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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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诊断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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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罹患癌症,将获给付诊断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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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或永久与完全残废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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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癌症而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将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被保险人因癌症而导致永远不能工作以赚取收入,而此情况持续一年以上,将获提前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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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费用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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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癌症而须住院接受手术,将获实际手术费用的补偿,累计手术费最高以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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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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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癌症而须住院接受护理,将按住院日数获得保险金,日数累计可达10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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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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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癌症而须接受门诊就医,将按就医次数获得保险金,门诊累计可达10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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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最需要的时候,提供最及时、最有力的现金援助,减轻您和家人的负担,帮助您的家庭平安渡过难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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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方式:附加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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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案例 以25岁女性为例 投保 10万防癌保额 5万意外险保额 为例
保险计划
提交投保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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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项目 |
保险利益 |
基本保险金额 |
首期保险费 |
缴费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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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主合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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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身故给付
意外残疾给付
意外烧伤给付 |
50,000 元 |
1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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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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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康安卫士防癌疾病保险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100,000 元 |
290 元 |
*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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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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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年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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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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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康安卫士防癌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恶性肿瘤保险金等值于该恶性肿瘤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
,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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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及其保险合同的其他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