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世纪康福终身寿险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给付的上述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对于任何于被保险人身故后提出的索赔申请,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则本公司只受理身故保险金的索赔申请;否则本公司将根据《友邦附加世纪康福终身健康保险》的约定处理该附加合同项下的索赔申请。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注:具体的各项保险内容详见保险合同。
友邦附加世纪康福终身健康保险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千倍为最高限额。
对于任何于被保险人身故后提出的索赔申请,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则本公司只受理身故保险金的索赔申请;否则本公司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索赔申请。
一、每日住院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对于每次住院,本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下表所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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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日数 |
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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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四十五日 |
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日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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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四十五日 |
基本保险金额×42+2×基本保险金额×
(实际住院日数-45) |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多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二、高龄住院费用补偿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始(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六十六岁生日始),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高龄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1)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2)
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90%
–
从本公司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
三、每日重病监护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四、住院前后门诊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且于其住院前的二周内及出院后二周内,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事故而经医院门诊进行必要治疗,则对每次门诊,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门诊给付,最高以三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五、出院康复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于其出院后,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实际住院日数减去三天后的日数,给付康复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六、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必须使用医用救护车运送且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七、重大手术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因此在入住医院期间初次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手术,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十倍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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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种重大手术保障:(注:关于重大手术的详细定义以保险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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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肢术
自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切除 |
2)乳房
1.单侧乳房癌扩大根治手术
2.双侧乳房癌根治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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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胸腔
1.完整的胸廓成形术
2.全肺切除 |
4)生殖泌尿系统
1.根治性肾切除(肾移植供者肾切除除外)
2.前列腺癌根治术
3.因癌症而行之全子宫切除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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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分泌系统
1.全甲状腺切除
2.肾上腺恶性肿瘤切除 |
6)关节
1.髋关节置换手术
2.肩关节置换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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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化系统
1.直肠恶性肿瘤根治手术(Mile’s),且行永久性腹部人工肛门
2.全胃切除
3.全结肠切除 |
8)颅腔
开颅手术,
(不包括穿颅术与穿刺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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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再植
断肢断掌再植手术(不包括断指再植) |
10)眼及口腔
1.经颅眼眶恶性肿瘤手术
2.口腔癌颌颈联合根治手术 |
八、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因此入住医院,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十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金的给付,终身以两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30种重大疾病保障:(注:关于重大疾病的详细定义以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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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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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瘫痪—永久完全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氏症—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严重III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济治疗至少12个月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外科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
*上述重大疾病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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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末期肺病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多样性硬化
肌营养不良症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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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被保险人住院、门诊、使用医用救护车、接受重大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附加合同一第二条的第一至第七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9)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4)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5)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16)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17)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18)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9)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20)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1)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负给付第二条第八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注:具体的各项保险内容详见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