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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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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苏州友邦保险 重大疾病全面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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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蓄投资分红型养老计划
   50-75岁防骨折意外保障计划
   消费型普通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1500-5000元预算)成人综合保障计划
 

   
 

 

 


 
保险计划(30岁男性,费率与年龄性别有关)
选择项目 保险利益 基本保险金额 首期保险费 缴费期
         
友邦守护人生两全保险 身故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满期金
50,000 元   20 年
附加合同        
附加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50,000 元   20 年
合计     3325 元  
         
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身故给付
意外残疾给付
意外烧伤给付
100,000 元 200 元 *
附加合同        
意外伤害医药补偿附加合同
 
意外而产生的医疗费 5,000 元 66 元 *
附加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每次因疾病或意外住院费用补偿 5,000 元 205 元 *
附加A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险
 
每次因疾病或意外手术费用补偿 5,000 元 60 元 *
附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每次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给付 50 元 80 元 *
附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每次因疾病或意外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 50 元 5 元 *
合计
 
    616 元  
总计(年缴)     3941 元  

      
简单介绍:此计划为还本型重大疾病保障+消费型意外伤害保险计划。涵盖意外,住院医疗,意外门诊,手术,住院报销,重大疾病一次性赔偿。低价格高保障,此计划可以根据您的具体需求修改,完全针对个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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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名称( )
综合成人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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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限 B、下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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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请正确填写联系方式,方便我们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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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友邦守卫人生两全保险

一、 主合同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值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 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满期金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 主合同责任免除

·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注:具体的各项保险内容详见保险合同

友邦附加守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一、 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本公司仅对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附加合同包含的30项重大疾病如下:

1. 恶性肿瘤 —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 —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 —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 —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双耳失聪 —永久不可逆
14. 双目失明 —永久不可逆
15. 瘫痪 —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 —须开胸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严重脑损伤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严重帕金森病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严重Ⅲ度烧伤 —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 —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 多样性硬化
27.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8. 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29. 植物人
30. 肌营养不良症
 

以上30种重大疾病中第1-25项重大疾病的定义引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定的25种重大疾病定义 。

具体定义请详见附加合同条款。

· 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二、 附加合同责任免除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 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注:具体的各项保险内容详见保险合同

 

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IPA)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给付(ADD)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不同程度的残疾或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烧伤且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导致III度烧伤,可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附加以下各附加合同 (须附加于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后始生效力):

1). 友邦附加特别加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NEDI) 若被保险人因特定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不同程度的烧伤或永久残疾,则获得主合同给付后,本公司再按同等金额予以给付

2). 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AMR)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医药费用开支,将按实际医药费用获得补偿,每次意外伤害,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

3). 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HI)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将按实际住院日数获得给付,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可达180

4). 友邦附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ICU)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将按实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获得给付,每次入住给付日数最高可达180

5). 友邦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SB)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需进行手术治疗,则本公司将按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手术费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6). 友邦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HR)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将按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注:本主合同有责任免除,请参阅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

 

友邦附加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HRSP)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X5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最高以 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

 

注:本附加合同有责任免除,请参阅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

 

 

 

友邦附加A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SBSP)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进行手术治疗,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手术费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补偿金:

 

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补偿金:

 

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X5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手术费补偿金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最高以 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费用补偿。

 

注:本附加合同有责任免除,请参阅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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